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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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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由代表国家签订出让合同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者续期  可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协商确定使用权  可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2年申请续期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非住宅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转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  受让人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所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相一致  无论转让几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该宗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自由转让  
加上原土地使用者  减去原土地使用者  加上现土地使用者  减去现土地使用者  
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以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二级市场,由国家垄断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方式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中,商场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期满前半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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