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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国有企业。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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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内通知甲厂  10日内发布公告  10日内通知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10日内通知已知的甲厂的全部债权人  
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  丙厂对甲厂的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担违约责任  
甲  乙地  丙地  丁地 18.如果该企业集团吸引了外商投资,在乙地适宜发展的工业部门有: ①时装公司 ②软件开发公司 ③有色金属冶炼厂 ④移动通信器材厂 ⑤普通制鞋厂 A.①③⑤B.①②④C.①②③D.③④⑤  
2004年2月10日甲企业免除了乙公司的债务  2004年1月2日甲企业为没有担保的对丙公司负担的债务设定了抵押  2004年5月1日甲企业低价处理了积压多年的库存产品  2004年3月1日提前清偿了应于2004年 10月1日到期的债务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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