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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需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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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上市公司以原有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审核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为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  依法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依法对并购重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股权发生部分转移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上市公司以原有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责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1次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__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并购重组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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