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西周时期存在两个职官系统。一是负责处理国家事务的外朝官系统,二是负责王室事务的宫廷系统。前者的首脑称“师”、“保”、或“卿士”。后者的首脑称()。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西周时期奴隶社会地位低下   西周时期刑罚严酷   西周时期青铜器的技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西周时期百姓普遍使用青铜器  
西周时期  春秋时期  战国时期  夏商时期  
西周分封制促进了统一市场的形成  周人主要从事商业活动   西周重视对商业活动的管理  西周时期打破了“工商食官”制度  
西周时期  春秋时期  朝时期  明朝时期  
辟雍  泮官  庠  序  
夏商时期到战国时期   夏商时期至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到秦朝时期  战国时期到秦汉时期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借贷的复式记账法的产生  我国西周时期出现“会计”一词  “簿记论”的问世  我国西周时期出现“司快”官职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