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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债务人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甲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尚在审理的,受诉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甲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结,尚未执行完毕,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甲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尚在审理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尚在审理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所形成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所形成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中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开始计息
债务人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乙企业原为甲企业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了申请后取得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 丁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明知甲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戊企业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明知甲企业被申请破产,仍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己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债务人 占债权总额I/4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 出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出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1/20以上的出资人
1000万元 600万元 500万元 400万元 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