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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禁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各级人民政府 流域管理机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 市级以上 省级以上 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造成水污染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无偿服务,当地政府投入资金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
约束排污总量 控制排污总量 巩固排污总量 限制排污总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限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须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限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 对造成水污染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B) 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C)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无偿服务,当地政府投入资金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D) 各级政府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组织水污染防治宣传 开展土地使用教育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状况治理 对于大气污染中可吸入颗粒物的监控和防治 扭转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状况
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水污染防治应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