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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第三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
建筑比例 建设要求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绿化率
合同正文 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依《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随之转移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 宗地平面界址图 开发投资强度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 出让标的的除经依法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还有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要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 宗地平面界址图 开发投资强度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 出让标的的权属 合同所签订的出让方式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原出让合同的约束 土地使用权主体因抵押权实现而发生变更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有效 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宗地平面界址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 不可抗力的处理
补充合同 合同的正本 合同的副本 出让合同附件 违约金条款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条件 土地界址、面积及用途 出让金的支付日期 开发投资强度
合同的正本 临时变更合同 合同的副本 补充合同 出让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