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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必须逐笔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收购单位支付收购款,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发票开具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发票开具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次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和英文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15年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或预计将要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
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3年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发票开具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检查的,应当开付收据 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检查时,应当开据发票换票证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发生销售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不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 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企业,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蒙古文开具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劳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一律不允许开具发票 发票的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如实填开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转让发票,但可以根据需要拆本使用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在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先征收税款, 再开具发票 先申报税款, 再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先开具发票, 再征收税款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可按付款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收购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15年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或预计将要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发票
正确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按照计程计价金额收费 主动出具清晰可辨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不得转借、毁损、涂改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必须逐笔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