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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且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飞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建设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教育活动和文化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政治社会活动 科技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属于法定概念,指所有历史遗存的城市和村镇 一旦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则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总体实施方案
禁止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加强环境整治,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体风貌 保护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就是要保护古城周围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划定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针对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