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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与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是一个更高标准的公约 TRIPs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成为世贸成员必须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TRIPs规定了民事和行政救济措施,没有规定刑事措施
它包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它规定在该公约第6条之(二)中 对于他人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均须在5年之内提出撤销
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比照适用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规定对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它包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它规定在该公约第 6 条之,二,中 对于他人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均须在 5 年之内提出撤销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其版权保护对象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作者的精神权利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引入无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比照适用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主动保护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当事人主张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涉及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规定很少,但是TRIPS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内容,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被TRIPS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另一方面,TRIPS将绝对保护变为相对保护 TRIPS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全部实体性规定纳入,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了保护水平
伯尔尼公约 TRIPS 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规定对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伯尔尼公约 TRIPS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保护对象扩大到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应当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立即停止实施其行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以注册商标首次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20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标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
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规定对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得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知识产权依国际公约而取得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需要国家法律的认可 著作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登记程序 在某一国家取得专利权必须依该国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