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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房屋租赁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并获得收益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
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房屋租赁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并获得收益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的必备条款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减少租金,但不可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6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经济合同,但也受法律保护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形式 物业租赁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转租也是出租, 转租人就是出租人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包括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包括利用自有房屋以联营、 承包经营、 入股经营或合作经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
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房屋租赁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并获得收益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的必备条款
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房屋租赁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并获得收益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的必备条款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经营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 将房屋临时借用给他人 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将房屋典押给他人作经营活动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出租人确定
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不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 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对于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房屋租赁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并获得收益 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
出租人必须是房尾所有权人 出租人必须是所有权人自己 出租人、所有权人必须是自然人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包括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包括利用自有房屋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或合作经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修,责任人因此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承租人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