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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汉唐律直接继承 《法经》六篇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否定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未被后世封建法典继承
唐律承隋制,将“十恶”列入律之中,但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其中,“误杀”指过失杀人 唐律“六赃”是对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所作的特别规定 唐朝确立了保辜制度,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十分科学,是一大进步
贼杀源于故杀的说法是正确的 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隋律》中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 《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根据《唐律•斗讼律》中规定了化外人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的法律管辖实行属地主义,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若欧阳帆在伤人后立即逃离当场,于朋友家中藏匿三日后见官府捕拿行动严密,外逃无望,遂主动投案,根据唐律规定,可以成立自首 若李文拓当场死亡,则可认定欧阳帆构成唐律“六杀”中的“斗杀” 若李文拓并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欧阳帆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秦代刑罚呈现出典型的封建制刑法特征 唐律中的“故杀”与“谋杀”的区分在于事前有无预谋 在风俗伦理犯罪的处罚上,唐律比明律重 《大清律例》中的“例”是指条例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 《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篇目蓝本 《法经》是对西周出礼入刑制度的一种肯定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强盗”
“六杀”中的“误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犯罪 “六赃”中的“坐赃”是指以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十恶”中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