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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实施地法 出票地法 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付款地法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有效 票据行为人已经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即使其未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仍然成立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无须承兑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类型包括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类型包括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事的抗辩 类型包括主观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持票人不能转让该汇票 由于是附条件的出票行为,该票据无效 持票人转让该汇票的,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由于是附条件的出票行为,因此所附的条件无效,但是不影响该出票行为的效力
出票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票据转让方法限于背书 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自己票据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