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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0.3~0.5 0.5~1.0 1~2
应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大于1倍开挖深度 勘探点间距视地基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 基坑周边勘探点不宜穿越软土层
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1倍开挖深度 基坑勘探点间距,可在15~30m内选择 基坑勘探点数量不宜小于3个
监控目的和监测项目 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和监测周期 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信息反馈系统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应不少于两个,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至少测得两个初始值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的设计要求确定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但基坑边缘以外的物体不许进行监控
从基坑边沿以外 l~ 2 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0.5~ 1倍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0.8~1.5 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2~3 倍的开挖深度
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2倍开挖深度 基坑勘探点间距,可在15~25m内选择 基坑勘探点数量不宜小于3个
基坑范围以内 基坑范围以外及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 基坑及放坡范围内 基坑基底以下5~10米
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 监测点的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 监测报告 信息反馈系统
从基坑边沿以外1~2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0.5~1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0.8~1.5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2~3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1-2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0.5—1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A8~1.5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2-3倍的开挖深度
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及地面的沉降监测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检测 水位观测管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2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基坑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5~20m,每边监测点数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或基坑坡顶上
基坑以内 基坑及放坡范围内 基坑基底下5~8m 勘察的平面范围应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
从基坑边沿以外 1-2 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0、5-1 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0、8-1、5 倍的开挖深度 从基坑边沿以外 2-3 倍的开挖深度
竖向布置孔隙水压力监测点时监测点,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竖向布置,监测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 水位观测点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0.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 监测点的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 监测报告 信息反馈系统
勘察范围应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短边长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勘察范围应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支护结构端的深度 勘探点间距应视底层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
勘察范围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短边长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勘察范围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支护结构端点的深度 勘探点间距应视地层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
勘察范围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短边长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勘察范围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基坑周边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支护结构端点的深度 勘探点间距应视地层条件而定,可在15~30m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