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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6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主编制单位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任务所在地 主单位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 任一单位所在地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城市规划组织单位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城市规划审核单位 城市规划委托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d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