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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可选择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 当月向税务机关报告 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当日起恢复纳税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退还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 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表》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增值税优惠备案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退(抵)税申请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备案表》2份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3份 无需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不得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目前,在我国只有报批类减免税,没有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应当按差额核算 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不可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减免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统一由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 《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备案表》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