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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将法律分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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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  立法方式的不同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  
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  一个法律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不是法律渊源  研究法律渊源的目的是明确不同的法律渊源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从而确定具体法律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所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综合法优于单行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比《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法律效力高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法律创制主体的不同  法律制定程序的不同  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戒严法为一般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律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分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当代普通法法系国家仍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  
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字面解释与限制解释  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里的法的渊源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渊源(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法的效力不同  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用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包含一些程序问题  
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法律的地位、效力的不同  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  适用范围的不同  立法方式的不同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使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用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有少数程序问题  
《戒严法》为一般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律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分类  
按照法律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用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有少数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