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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全国建设部所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全国所有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凡是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d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不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申清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并颁发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智部门审查,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并颁发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5份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 B经确定施工企业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本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注册城市规划师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但可以通过一定审查手续受聘于两个单位 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被聘任为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当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与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新建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3份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并颁发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