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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国际惯例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驳回起诉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确定一涉外民事案件是涉外合同纠纷还是涉外侵权纠纷 船舶优先权争议 适用外国法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诉讼中分割夫妻的财产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限制 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15天,且可以申请延长 外籍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其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例外 我国参加的国际惯例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 对于国际惯例,除非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的住所地行使管辖权 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同意由对方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剥夺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的住所地行使管辖权 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同意由对方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剥夺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双方当事人都能理解的语言、文字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翻译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方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应当提供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是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可以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驳回起诉 适用与本该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一般法理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的住所地行使管辖权 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同意由对方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剥夺
驳回起诉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权威学者的学说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转换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