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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也有义务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算 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算 张某没有义务主动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其报告当前财产情况的情形下,他有义务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 2006月6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6月14日裁定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在6月14日裁定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0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8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最晚应当在5月21日裁定是否受理四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7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 人民法院的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 人民法院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1998年12月7日 1999年1月10日 1999年1月12日 1999年1月17日
2007年6月2日 2007年6月20日 2007年8月10日 200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