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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情形中,不能对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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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渡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公司的资本被视为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越高越能起到保护债权人的效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确立了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分配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保护债权人免受公司大股东的侵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的是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不抵债时  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通过公司注销登记完成  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须具备股东出资不实和逃避债务两项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不仅是单纯的投资者也是经营者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无法绝对分离  
只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就可以要求退股  对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对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否认  股东无限责任否认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彻底否认,它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人的,而是对事的  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保护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度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之一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则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定  
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还债要求  只能向股东讨债  只能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还债要求  既可以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还债要求,又可以向股东讨债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关联法人之间过渡控制  公司人格混同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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