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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 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诉讼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申请海事法院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海事法院则会驳回其申请
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中约定的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县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既可以向县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中院起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该案应当由中院管辖 乙公司就一起反倾销案件起诉,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某中院审理 以海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由海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中级普通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中约定的法院
该案件属于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该案件属于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应当由我国海事法院管辖 该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 该案件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管辖,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诉讼顺利开始 海事法院是我国的专门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分五级,即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因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损害结果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因在我国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中约定的法院
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事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不可移送至其他海事管理机构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