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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向海关备案 进口药品到岸后,应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是在生产国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进口药品经国务院药监部门确认其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可经省级药监部门审批
境外进口单位也应进行药品召回 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进口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境外部需要进行药品召回 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应以加工后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转让进口的免税旧货物,以原入境的到岸价为完税价格 留购的进口货样,以进口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精神、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均实施“一批一证”制度 对于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物,报关单位在报关时可以直接进口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所有进口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准许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 《进口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准销证》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向海关备案 进口药品到岸后,应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是在生产国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进口药品经国务院药监部门确认其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可经省级药监部门审批(2009年考试真题)
代理进口药品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 医疗机构因I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法批准进口 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 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调整 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到岸价×影子汇率-进口费用 到岸价×市场汇率+进口费用 到岸价×市场汇率-进口费用 到岸价×影子汇率+进口费用
《药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 《新药证书》
申请进口的药品必须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在生产国家或地区获得上市许可,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其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海关备案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可以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可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可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零售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加工并扣除其利润后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对于进口药物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报关单位在报关时可以直接进口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所有进口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 精神、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均实施“一批一证”:制度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 指导医疗机构内的特定医疗用药 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持"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各种相关的有效材料,向口岸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备案 经口岸所在地药监部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
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 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盖有复印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报验单
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 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盖有复印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报验单
对于进口药物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报关单位在报关时可以直接进口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精神、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均实施“一批一证”制度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所有进口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