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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 城乡规行政的横向 城乡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市 省、自治区、市、县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技术准备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的纵 城乡规行政的横向 城乡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