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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