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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