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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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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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