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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一律70年 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一样 根据用地性质由政府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使用期限为四十年 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使用期限为七十年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使用期限为50年 使用期限为80年 使用期限为40年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取得
该公司可以在第49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并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重新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使用期限届满,即使该公司申请续期,国家也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收回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有偿收回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
50年 70年 无限期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由城市政府确定 使用期限没有限制 根据用途在划拨时确定 使用期限为50年
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使用期限为七十年 使用期限为四十年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必须为有偿;划拨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出让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没有任何限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该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由城市政府确定 使用期限没有限制 根据用途在划拔时确定 使用期限为50年
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收取由该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收益 使用该土地使用权 占有该土地
该公司可以在第49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并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重新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使用期限届满,即使该公司申请续期,国家也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届满,该公司未申请续期,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
使用期限为40年 使用期限为50年 使用期限为80年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划拨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