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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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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合同为双务合同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应当先雇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变更经营方式  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不能到期还款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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