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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同时将报告副本提交争议计评审组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争议评审组通知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 被申请人将答辩报告副本同时提交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及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争议评审组独立、公正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维持原有评审结论 修改相关评审记录 在“现场评审工作备忘录“中予以记录 专家组长及有关专家签字确认
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乙重新进行评审 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局部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经行政监督人员核实无误后,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局部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经其他评标专家核实无误后,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局部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首先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同时将报告副本提交争议评审组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争议评审组通知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 被申请人将答辩报告副本同时提交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及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争议评审组独立,公正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在争议提出诉讼后,双方不再通过有好协商解决争议 发生争议后,可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协商不成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的,可向任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决议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可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协商不成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的,可向任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争议提起诉讼后,双方不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对仲裁决议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中可同时将仲裁和诉讼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开1日后的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当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将副本转交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14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争议评审组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E.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首先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同时将报告副本提交争议评审组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争议评审组通知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 被申请人将答辩报告副本同时提交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及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争议评审组独立、公正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经行政监督人员核实无误后,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乙重新进行评审 经其他评标专家核实无误后,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有效,由乙对甲未评审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评审
评审结果仅国内认可 评审结果全球所有国家互认 有统一的国家认可准则 必须直接采用国际标准 评审员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培训
信息输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评审结论应该清楚明了,表述准确 应不定期的进行,评审结果不必形成文件 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持续改进
维持原有评审结论 修改相关评审记录 在“现场评审工作备忘录“中予以记录 专家组长及有关专家签字确认
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佳方式 争议评审组由有施工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可再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