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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 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 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 纳税人事受减免税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滞纳营业税面加收的滞纳金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在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减半征税 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均应从营业额中扣除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既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又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残疾人员设立的私营企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残疾人员设立的私营企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个人转让著作权 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 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 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 纳税人滞纳营业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超出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扣减。 文件所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所有退出现役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包括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均应从营业额中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的规定。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适用该文件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核定减免税总额以实际应缴数为限。 文件中所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所有退出现役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大陆取得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运输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按现行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学校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 均按减税项目进行减税
我国现行寿险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寿险公司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对个人自愿购买的人身保险保费免税 补偿性的保险赔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则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需要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饮食业照常征收营业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一律免税 一律不免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划分减免税比例 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