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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复议 对违法建设不当行政处罚的行政赔偿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 司法机关对违法建设方的法律救济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救济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救济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法定时限 相对人表示服从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告知相对人救济事项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 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 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程序 一种事前的救济措施
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行政救济中的监督 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或在实施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备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且盖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取得救济的途径
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规范行政机关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的程序 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规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给予救济的法律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可以不履行执行协议
民间团体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 民政救济 司法机关救济
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经济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行政法律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拒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理睬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