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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其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申报的期限,申报债权的期限最少为30日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申报的期限,申报债权的期限最少为30日
破产企业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撤回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