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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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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人丧失了实体权利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成功的,已进行的分配收回重新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止  
享有的债权不能引入破产债权  无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再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长于3个月  对于案件较为复杂的,申报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单独向人民法院申报, 由法院判决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向清算组申报, 由清算组决定是否清偿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能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不得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补充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2000年8月1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1个月内补报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必须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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