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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同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当年4月3日起算的6个月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10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10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供保证的除外 王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陈某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有冯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陈某的房屋、汽车及音响,冯某可以不被视为本案被告 A银行和B公司签订了担保方为C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到期偿还借款,此时A银行可以单独以C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赵某因办厂无资金而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吴某担保在赵某不还钱时向钱某还款。两年后,赵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钱某向赵某和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可以只起诉赵某,人民法院也可以只列赵某为被告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成某向法院说明,自己没有还款的原因是因出车祸,家中没有足够的资金返还借款 成某书面承认自己借了陈某1万元,但同时表明自己已经全部清偿了借款,但他没有提出相关证据 成某跑到法院对审判工作人员说自己是向徐某借了1万元,但是徐某在这之前也借了他的1万元. 成某接到法院的支付令,直接向徐某住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04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04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法院应作出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法院应予准许 如刘某申请执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中止给付租金的诉讼 追加张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告知李某另行起诉 将李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依法执行 向丙送达调解书后再执行 以调解书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执行 以调解协议违反丙的意愿为由,拒绝执行
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04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2004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苗某为共同原告 苗某应以汪某侵权起诉,马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苗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苗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请求席某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席某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孙某对席某的1万元债权 请求撤销孙某的行为
追加赵某为第三人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先审理欠款案件 告知谷某另行起诉 将谷某的诉讼请求作为反诉与原来的诉讼合并审理
汪某、苗某、马某对该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 汪某处分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苗某、马某和徐某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汪某处分其份额时,徐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苗某和马某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若汪某在处分其份额时,未通知苗某,苗某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其处分该份额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苗某拒绝向汪某父母给付赡养费的.汪某父母有权直接起诉苗某,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马某尚欠汪某1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苗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苗某因一般过失造成汪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汪某重新出现并撤销失踪宣告.有权请求苗某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