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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配偶已故,有一子李甲。后李某与万某结婚,万某有一女儿万乙(未嫁人,与李某存在抚养关系),妹妹万丙。李某婚后即搬去和万某同住。不久,李某和万某在一次事故中遇险,李某当场死亡,万某在被送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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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之子继承  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的继承人继承  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之子及李乙继承  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的继承人及李乙继承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诉讼  李某、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  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李某、珍妮  王某、张某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刘珍、刘芳  
李某、珍妮  王某、张某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刘珍、刘芳  
在一公司上班的李某结婚后不喜欢妻子张某,却不与张某离婚,便又与另一女工结婚  李某多次写情书给叶某,但叶某不理会,李某便与他人谈恋爱并结婚  张某趁李某的丈夫求学在外,与她公开住在一起,并以夫妻相称  赵小姐爱上已有妻子的张经理,并与之结婚生下一男孩  
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李某的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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