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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北京甲公司和天津乙公司签订了一购销合同。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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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剩余产品  甲公司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能销售剩余产品  甲公司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销售剩余产品  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和乙公司  乙公司,但必须经甲公司同意  
甲公司为被告  乙公司为被告  乙公司为第三人  建设银行总行为原告  
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和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2004年12月1日前的部分无效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  甲公司在2004年12月1日后才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用  
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预期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预期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乙的质权自合同签订后成立  乙的质权自王某交付股票时成立,登记只是意味着备案,和质权成立无关  乙的质权自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  乙的质权实际上及于股票所产生的孳息  
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和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2004年12月1目前的部分无效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  甲公司在2004年12月1日后才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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