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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1995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1995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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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7年8月5日  
依据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依从关系划分,借款合同属于主法律行为  甲乙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日  甲乙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  若甲、乙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则甲无须向乙支付利息  若甲、乙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20%,则全部利息均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乙和丙偿还欠款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丙对甲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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