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其中,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单笔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加收滞纳金  强制执行  罚款  阻止出境  行使代位权  
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  取消税收优惠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第六条规定  《征管法》第十条规定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  核定应纳税额  吊销营业执照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