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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核技术开发利用过程中 铜矿开发利用过程中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 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
核技术开发利用 铀(钍)矿开发利用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开发利用铀(钍)矿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 核设施活动监理单位
安全与防护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 安全与污染措施 放射性污染措施
自筹资金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财政预算
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 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 可行性报告时 铀(钍)矿退役后
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不定期地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地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产生的尾矿应在指定的地点贮存、处置 对产生的尾矿应建造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的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 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 可行报告时 铀(钍)矿退役后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 县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 国家财政预算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开发利用铀(钍)矿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铀(钍)矿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并负担铀矿退役费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及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对产生的尾矿应在指定的地点贮存、处置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罨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对放射 生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治理为辅、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设施 核技术开发利用 铀(钍)矿开发利用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
铀(钍)矿开发选址前 铀(钍)矿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 铀(钍)矿申请运行许可证前 铀(钍)矿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 核设施活动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