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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最高处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最低高程 基地地面的平均高程宜低于相邻城市道路的平均高程
客运道路 工业区道路 货运道路 客货运道路 仓库区道路
≤3000㎡,≥3.5m ≤3000㎡,≥4.0m >3000㎡,≥5.0m >3000㎡,≥4.0m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根据救援要求确定道路的建筑退线 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上跨式 7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疏散方向应有不少于3条对外放射的城市道路 道路宜结合绿地与广场、空地布局
临时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基地地面宜高于城市道路路面 车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连接城市道路的通路的位置应尽量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计算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侧面转弯应设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城市道路系统应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3000㎡,I≥3.5m ≤3000㎡,I≥4.0m >3000㎡,I>5.0m >3000㎡,I>6.0m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基地应至少与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所临接的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8.0m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