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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采纳。
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釆纳
环境违法事实的阐述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利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检讨和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和反思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反思和检讨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罚款和改正违法行为
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 对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
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作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清的, 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与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采纳。
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处罚无效 当事人强词狡辩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加重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 在作出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的, 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 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行政处罚不生效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生效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是保证行政处罚客观、公正的重要条件 这是行政机关为以后能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无法查明的违法事实,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并且当事人未放弃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