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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姜某于2002年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2003年3月1日辞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依《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姜某在实习期间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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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师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收取顾问费  不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不得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以律师名义执业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 C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以律师名义执业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人民检察院办理  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 C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2006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8年5月 7日在B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C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5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7年2月4日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以律师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收取顾问费   不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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