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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甲级风景名胜区和乙级风景名胜区 中央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提交材料包含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中央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甲级风景名胜区和乙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双龙洞风景名胜区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博山风景名胜区 青州风景名胜区 泰山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三级风景名胜区 AAAA级风景名胜区和AAA级风景名胜区、AA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 高级风景名胜区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高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前,可以编制规划纲要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国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做好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 风景名胜区总体不必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同保护要求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风格、体量、规模等作出明确要求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达到国际标准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可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特级风景名胜区和一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地区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一级风景名胜区和二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市级风景名胜区 县级风景名胜区 乡级风景名胜区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引导和控制性的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独特的自然风貌或历史特色的景观 风景名胜区应当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特大型风景名胜区指用地规模400平方千米以上 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多重功能 1982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审定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风景名胜区应划分核心景区、缓冲区和协调区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确定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的选择、布局与规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考察与分析、建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