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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 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 “在建工程”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它方面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将外购的消费税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高税率应税产品以低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的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的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的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的
将自产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该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 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进口高档化妆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 70%以下的, 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展销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通过 “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将消费税的金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 进口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进口环节交纳的消费税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中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
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应交的消费税 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将消费税的金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 进口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进口环节交纳的消费税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中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直接对外销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销售产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 用于在建工程的自产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交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待摊费用—待转消费税 原材料
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时,消费税税率固定为5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课税数量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累计上涨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