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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夫妇于1986年承租黄某私房2间,租期10年。同年收养13岁男孩王真为养子,三人共同生活。1990年刘洋妻子病逝,第二年刘洋病逝。黄某要求收房,王真因无房可搬而予以拒绝,黄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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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王某未取得刘某的同意  王某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刘某房屋将要出售  刘某有权优先于张某购买房屋,此权利具有绝对性  如果刘某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别对张某王某可提出客观履行不能对其要求履行的请求予以抗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杨乙对黄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杨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黄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杨乙对黄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杨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黄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王某未取得刘某的同意  王某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刘某房屋将要出售  刘某有权优先于张某购买房屋,此权利具有绝对性  如果刘某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对张某王某可提出客观履行不能对其要求履行的请求予以抗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孙某的儿子有权拒绝搬房,因为他确无房可搬  孙某的儿子有权拒绝搬房,因为租赁合同并未终止  租赁合同应终止,因承租人均已死亡  租赁合同应终止,因出租人已提出要求终止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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