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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 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任何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承接此项业务是否可以提高本税务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可以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无权收款 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对于已完成的部分约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要承担责任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保密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义务,无需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和客户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服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其完成某些比较复杂的专业工作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编制工作底稿,且必须是纸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与为客户提供专业涉税业务的现任与前任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信息 向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询问 向税务机关、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询问 向委托人高层管理人员询问 从相关机构或相关数据库中收集客户信息
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委托人提供不真实资料信息的 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委托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纳税申报代理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纳税情况审查 涉税鉴证
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 委托人放弃减税、免税的,48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涉税鉴证的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30日内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査执业质量时,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务所不得提供工作底稿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10年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鉴证业务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使用统一的工作底稿 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时,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务所不得提供工作底稿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当涉税服务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保证客户的利益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大类业务,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签订之前,双方应就涉税专业服务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委托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服务行为,可以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可以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关系
专业税务顾问 纳税申报代理 纳税情况审查 涉税鉴证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相关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可不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必须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实施和出具非涉税鉴证服务报告三个阶段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向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展示工作过程及成果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亲戚要求查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