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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1998年8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1998年7月归还,至1998年8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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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刘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对1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对8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如果刘某清偿全部6万元债务,可以向关某追偿2万元,向张某追偿2万元  如果刘某、张某各清偿3万元债务,刘某张某均可以向未清偿的关某追偿1万元  如果刘某清偿4万元,关某清偿2万元,刘某可以向未清偿的张某追偿2万元  如果刘某只清偿2万,不可以再向关某张某追偿  
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  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  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有效  该2万元为违法所得,应当收归国有  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2万元赔偿费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OYY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已有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2007年3月4日  2007年4月3日  刘某向陈某交付10000元时  陈某向刘某归还1000元时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l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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