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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人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 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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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救助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裁减人员10人以上  裁减人员15人以上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裁减人员30人以上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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