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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连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此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股东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甲只需要将房屋交由公司使用不必转移所有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丙的出资现金可以分期分批转入公司账户
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以上皆错
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依法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足额缴纳后,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在注册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 应当办理验资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在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额后,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由20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