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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11月14日 12月1日 12月14日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A公司可同意外国B公司提出的订立口头合同的建议 该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A公司提出该合同不适用公约的某些规定,B公司表示同意 该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口头形式
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美国公司提供主要原料,由中国公司按美方样品进行加工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美国公司提供图纸和相关技术,中国公司负责加工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美国的美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选择了CIF贸易术语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美国的一家拍卖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拍卖中国公司产品10万件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双方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则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定金已交付 如果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只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即使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需双倍返还定金
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如乙公司在中国有住所地,则应于2012年11月9日前提出 如乙公司在中国无住所地,则应于2012年11月24日前提出 不管乙公司在中国有无住所地,都应于2012年11月24日前提出 本案属于涉外纠纷,乙公司可随时提出答辩状
11月14日 C,12月1日 12月14日 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11月1日
11月1日 11月14日 C,12月1日 12月14日
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 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 9月 29 日, 故承诺期限为 10月 29 日。 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 双方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 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 到达才生效。 我国《合同法》 采发信主义, 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 要约即告生效。